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那么,在办理驳回复审的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5、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6、企业简介
7、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8、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9、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12、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