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年检是对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于企业登记事宜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以下将具体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 以下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2)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5) 外商投资企业;
(6)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法人企业;
(7) 其它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6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 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以上所述,作为企业工商年检所需提交材料具体介绍,能够帮助企业在材料准备中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