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条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那么,今天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下南沙自贸区进行备案所涉及的具体范围:
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地方公司开展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和开办公司备案申请。
2、境外投资项目中,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3、发改委内外资管理为备案制境外投资开办公司中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
4.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公司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5、公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适用备案管理
6、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公司在境外设立非法人公司、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境外再投资适用备案管理。
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