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零申报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为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或零)。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当纳税人当期的计税依据为零(当期未取得计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才能进行零申报。但在实际工作中,除正常原因外,有的纳税人当期计税依据不为零,但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采取零申报形式。主要表现有:
第一,纳税人因多方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而采取零申报。
第二,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资金周转困难,不足以缴纳当期应缴税款,而采取零申报。
第三,纳税人为了不缴税款而进行零申报。如现金交易未计收入;商品发出,所有权转移,未计收入;开具F票未申报;关联企业之间自行调节利润等等。
第四,纳税人因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非故意偷逃税款而进行零申报。比如小规模纳税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F票后发生退票,但未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代开的发票,而是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以零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处理。
以上四种情形都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