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那么,今天为大家具体介绍下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为了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原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登记费,这是申请人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也是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它主要用于企业登记管理的业务开支,并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