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研制成功的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是对著作权人最大的保护,虽然著作权的取得是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对于软件这样一种特殊的物质,因其具有易复制性、易更改性等特性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国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鼓励软件著作权人对其研制的软件进行登记,并且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在国家政策上给予了很大的支持。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