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提出请求的时间应在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所谓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法律界简称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地震、旱灾、动乱等。由该种原因导致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说明理由,出具相关证据,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及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2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提出请求的时间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所谓的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原因,如因病住院、超过推定期限仍未收到有关文件等,基于这种原因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请求恢复该权利,同时应补偿原来应办理的手续,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