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经营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视听经营服务。
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