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意思是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电视剧分制作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甲种证和乙种证都是制作许可证的类别。
有甲种证的公司,在制作(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直接开拍。待拍成后来审查,通过后发给播出许可证。没有甲种证的公司,开拍时要先申请乙种证,拍成后同样审查,通过后发播出证。甲、乙的区别就在于持有甲种证的公司在拍摄时无需申请许可证,可直接开拍。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 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现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