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办理酒类流通许可证的登记需要完成以下流程:
1、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2、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3、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a、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b、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c、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意: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公司,若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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