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友佳专家们的搜集和整理,关于办理影视资质审批的相关法律条件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第三条,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影视资质审批办理时需要的材料有:
1. 申请报告;
2.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 办公场地证明。
5. 主要人员材料:
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 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7.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以上内容就是办理影视资质审批交资质的企业在办理影视资质审批资质时需要的相关办理材料,如有不懂之处或是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向友佳的在线咨询师咨询,拨打4006-79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