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成为互联网文化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是内资公司,股东需要追到自然人或者国资委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游戏,动漫音乐娱乐产品等)
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8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不低于1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资金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就是:文化部于2010年8月1日起,将设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