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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报送材料?

更新时间:2015-10-21点击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相关通知: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这种业务是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具体一些事项我们的客服人员会详细告知您。

    感谢您的咨询,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我们公司的热线电话4006-798-999,也可以再次在问答项目栏中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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