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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
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
(二)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主创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过;
(三)有能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专用设备;
(四)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五)每年制作的电视剧数量达到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2部以上。
申办手续: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1式2份;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符合申办条件(一)的证明件;
(四)制作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等主创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意向,其中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有关批准件;
(五)制片人、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和作品播出情况的证明件;
(六)成套设备的租赁合同或购置发票
(七)电视剧专项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八) 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九)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广电总局受理后的25-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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