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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题材电影的备案、立项办法具体包括什么?

更新时间:2015-06-17点击

公安题材电影的备案、立项应严格按照2011年6月29日 广发〔2011〕52号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影制片单位拍摄公安题材的电影,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剧本需征求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报国家广电总局公示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向电影制作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报公安部宣传局备案。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公安题材的电影,将电影剧本(梗概)直接送广电总局备案,剧本需征求公安部宣传局意见后方可同意拍摄并公示。

(三)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及中外合作摄制的公安题材影片,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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