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予许可的,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者可根据书名说明进行修改,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根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三章审查和许可第二十五条规定中,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