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7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就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发出通知以来,对合拍剧的报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根据电视剧审查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境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合作制作电视剧,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提出立项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备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拍中文剧本(或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大纲)、境内外主创人员名单和履历及与制作单位签订的合约、拍摄计划(含拍摄景点及详细日程)、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需有资金投入情况及版权分成内容)、境内制作机构资格证明、境外制作机构资格证明等。
合拍剧摄制完成后,由境内制作机构向总局外事司报送审查。报审时需提交送审报告、经批准的故事梗概及分集大纲、题材规划批文、合拍立项批复、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主创人员简历、主创人员合约、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带、有关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