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