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电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对于重申电视剧剧本备案的申请人来讲,广电总局会重新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