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
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