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