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的企业来说,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北京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部门是北京药监局,在申请过程中,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设施、设备;
(五)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具有保证网上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管理制度、设施、设备与技术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同上有所区别,具体可咨询相关客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