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于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酒类纳入食品管理。不再核发原由经信部门核发的批发、零售酒类专卖许可证。 为便于酒类经营者的统一管理,做好酒类流通许可发放相关衔接工作,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酒类项目,将酒类列为食品流通许 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与预包装、散装、乳制品在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内标注。 申请及换发酒类经营许可的材料: 1.新申请酒类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书应注明是否经营酒类。 2.对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新增酒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业务具体可查询东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 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fdadg/s7843/list.htm)或前往镇街食品药品监督分 局索取办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