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