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
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
(3)、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4)、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 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
上市 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
立的 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