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将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其经营许可证中具体载明许可该企业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企业如拟通过尚未批准的公众通信网络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应事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必要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经批准后变更许可证相应栏目,企业方可实施。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