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延期ISP许可证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在ISP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项目的,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准的,换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