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工作程序》对许可证的注销分三种情形处理,一是被许可人主动申请注销的,按照一般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在原证件上加盖“作废”章归档保存;二是被许可人虽然没有来办理注销,但其所持的许可证已经失效的,监管部门定期清查,并在网站的“监管信息公告”栏目或媒体上登出“注销公告”,让管理相对人和群众获知相关信息;三是对于被许可人出现了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如终止营业等),但又没有来办理注销手续,且其所持许可证属于有效的,《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的做法,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采取先事先告知再作出注销决定的做法,对于经告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