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呼叫中心许可证年检时需要受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约束,办理企业需要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