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8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申请人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发给《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