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我国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转入我国境内生产的,在产品原料(若以动植物为原料)、其物(品)种和产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卫生部备案后,可以、继续沿用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组织生产,但产品说明书、标签中关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必须作相应修改。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转境内生产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向境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可提交复印件);
(三)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政府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四)合资、合作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五)《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必须提交的保健食品生产审查材料;
(六)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