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QS生产许可即将到期,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换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