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