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许可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