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