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所称申办企业指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