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事项应于原审批部门原则批准后的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三次,然后企业于第一次公告90日后持三次公告证明、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到原审批部门换证;如增加新投资方参照股权变更提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公司关于变更事宜的申请;
(2)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单位)的请示;
(3)关于变更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5)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6)公司营业执照合法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