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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中外合资公司在办理期限和程序终止上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15-06-11点击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1)服务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

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

期限按原规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到50年。

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以上。

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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