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可分别持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 盖“成都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以及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 本和 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