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