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若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